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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宿迁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作者:城开公司      发布时间: 2022-05-30 10:03:08

宿建发2021108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需求,优化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升宜居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就我市开展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实施原则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遵循业主自愿、平等协商、保障安全、政府引导、依法合规的原则。提倡业主以民主促民生的方式,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增设电梯中的矛盾,推进增梯工作。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符合城乡规划、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且应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兼顾城市景观要求,尽可能减少对既有住宅内部功能和外部环境的不利影响。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尽量减少对相邻业主通风、采光、日照、噪声、通行等不利影响。

二、适用范围

本市宿豫区、宿城区、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市洋河新区、苏宿工业园区范围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适用本指导意见。

本指导意见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棚改计划,且未设电梯的四层以上(含四层,不含地下室及内置楼梯的阁楼)非单一产权住宅。

三、实施条件

就加装电梯的意向及初步方案等充分征求本幢全体业主意见,经本幢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有下列情形的,可扩大沟通协商和征求意见范围:

(一)需占用相邻单元业主物业专有部分,或者影响相邻单元业主日照、采光、通行等权益的,应与受影响的相邻业主协商达成一致取得其书面同意。

(二)增梯造成建筑区划内宅间路线型变化、小区主景观变化、停车位减少或者其他涉及建筑区划内公共设施发生改变的,应征得本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意见;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取得小区业主大会的书面同意。

四、实施主体

本幢同意增设电梯的全体业主作为增设电梯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协调工程报建、设备采购、组织实施和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同意增设电梯的全体业主也可以书面委托1-2名业主代表(或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具备相应资质的电梯施工安装企业等)代为完成上述工作。

五、资金筹集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建设、运行使用、维护管理等资金应当由实施主体共同承担,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筹集:

(一)综合考虑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协商确定。

(二)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总提取额不得超过扣除政府补贴后,该户应实际支付的增设电梯分摊金额。(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制定)。

(三)对于加装电梯的项目,采取先建后补的原则给予财政资金补贴。具体补贴政策由各区另行规定。

(四)社会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通过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增设电梯建设,采取共享电梯等商业运行模式的,实施主体应当要求社会投资人提供增设电梯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遇到房屋征收,电梯补偿款按原投资渠道、投资比例退回。

六、公示要求

实施主体将同意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书面意见和设计方案图纸等内容,在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小区主要出入口、增设电梯的本幢住宅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方便相关利害关系人知晓,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由实施主体出具公示情况书面说明。实施主体应请公证处(或所在地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对其公示情况进行公证或见证。

公示期间,对增设电梯事项存有异议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实施主体提出异议,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争议:

(一)同实施主体联系,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

(二)在有关部门协调下处理争议,可申请所在地的社区(或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产权单位等)进行协调处理、达成协议。

(三)经协商或协调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司法途径解决争议。

七、实施程序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申报增设电梯建筑设计方案。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原则上不需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立项)文件和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实施主体应持符合实施条件的相关书面申请(含授权委托书)、实施主体的不动产权证(房产证)和身份证复印件(不动产权证与身份证一致)、增设电梯书面意见、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增设电梯的设计方案图纸、公示情况书面说明等资料(公示有异议的,还应提供异议已解决的证明材料),向各区老旧小区改造指挥部申报增设电梯建筑设计方案。增设电梯建筑设计方案经审查符合规划技术规范的,老旧小区改造指挥部按程序批准方案。

(二)办理增设电梯施工许可手续。实施主体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增设电梯的施工图纸(含结构安全说明),设计单位应当对增设电梯的建筑结构安全负责。实施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向施工图审查机构申请增设电梯的施工图审查,在增设电梯施工前持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等资料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三)向消防、供电等部门申请办理增设电梯的相关手续。施工安装中涉及电力、给水、排水、燃气、电信、有线电视等设施迁移的,相关单位应予支持配合和办理相关手续。

(四)组织施工及验收。实施主体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符合要求的施工图,在满足实施要求的前提下组织施工。施工单位应当遵守物业小区及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竣工后,实施主体应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五)办理电梯安装(施工)告知、申请安装监督检验和使用登记。增设电梯安装(施工)前,电梯安装(施工)单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电梯使用单位在电梯投入使用30日内向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八、产权界定

既有住宅增设的电梯仅作为原住宅建筑垂直交通系统的补充,不计算容积率,暂不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增设电梯业主相关不动产权发生转移时,受让人自该不动产权转移登记之日起,享有和履行增设电梯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九、管理维护

实施主体可以委托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对完成增设的电梯进行运行管理,并由物业服务企业与有资质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实施主体也可以直接委托有资质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运行管理和日常维护保养。

电梯运行的管理维护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定期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申请。

十、分工协作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涉及规划、图审、建设、消防、供电、供水、燃气、电信、市政、城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等事项按相关部门的规定权限办理,并应当按照简化、便民的原则,积极支持和推进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

街道、居委会等要充分发挥开展社区工作的优势,积极做好居民的政策宣传和相关协调工作。原房改房售房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等应加强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协助和指导。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可参照执行本指导意见。

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宿迁市财政局          

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1215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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