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
 
详情

宿迁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细则

作者:城开公司      发布时间: 2022-05-31 09:17:02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工作,加强易地建设费征收工作,根据《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省政府令第129号)和《江苏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苏防规〔2020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审批细则。

第二条 城市和依法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镇规划区(以下简称设防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应按规定配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 设防区内新建民用建筑,战时掩蔽人数按地上建筑面积30平方米/人核定。

第四条 防空专业队工程由人防专业队组建单位负责建设。医疗机构应当在新建和改扩建医用建设工程时,结合修建医疗救护工程。

第五条 住宅区(含商住项目)建设项目,当建筑面积超过一定规模的,应合理布局防空专业队工程或医疗救护工程。地上建筑面积大于15万平方米以上、25万平方米以内的建设项目,应配建1个专业队伍工程。地上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35万平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还应配建1个医疗救护工程。地上建筑面积3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在满足上述条件后,余下面积可以申请配建1个物资库工程。

第六条 设防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应按照国家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并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设计、建设、竣工验收。分批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人防主管部门应当按批核验人防义务履行情况。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合格后,应结合项目最终测绘面积复核项目实建面积是否满足项目应建要求。

第七条 对于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但未竣工的项目,可以采取比例置换的方式折算为竣工的人防面积,折算方式为:防空地下室底板完成的,按实际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底板完成面积的60%进行折算,防空地下室主体完成的,按实际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主体完工面积的80%进行折算,折算后的不足部分按规定征收易地建设费,并于项目最后一批次楼栋验收时复核项目实建面积是否满足项目应建要求,多退少补。

第八条 设防区内符合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的项目应按下列标准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1200/平方米缴纳。

第九条 以下项目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可以依法予以减免。

1. 医疗和养老机构:营利性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600/平方米缴纳,非营利性项目免缴;

2. 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项目免缴;

3. 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600/平方米缴纳;

4. 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免缴;

5. 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项目免缴;

6. 校安工程项目免缴;

7. 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以及棚户区改造住房项目免缴。

第十条 易地建设的项目以及根据建设项目人员掩蔽的实际需求,批复建设防空地下室,其余部分按省规定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建设项目,应在办理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缴纳易地建设费。

第十一条 对于配建项目因验收核实后,防空地下室实建面积不足的,差额面积应缴易地建设费在项目竣工验收前缴纳到位。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如地下空间开发范围发生较大变化或工程变更引起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变动较大的,应依法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变更许可内容。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1108日起执行。

实施细则.pdf


版权所有:豫建集团    地址:宿迁市宿豫区长江路110号

苏ICP备2023011440号-1

  • 联系电话:0527-84468055
  • www. sqckjt.com